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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永怀与杨梦、禹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怀,禹楠楠,杨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722号原告:姜永怀,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禹楠楠,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杨梦,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永怀与被告禹楠楠、被告杨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姜永怀诉称:被告禹楠楠与被告杨梦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8日,被告禹楠楠与被告杨梦因购置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茂二街富丽尚悦居X住宅楼第X层X单元X号房屋向原告姜永怀借款2万元至今未偿还。现原告姜永怀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禹楠楠与被告杨梦共同偿还原告姜永怀借款本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禹楠楠与被告杨梦共同负担。被告杨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梦虽然户籍地址在北京市通州区,但自2016年5月份至今其一直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永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禹楠楠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姜永怀提交的借条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姜永怀现要求被告禹楠楠、被告杨梦偿还借款,其系接受货币一方,且原告姜永怀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综上,无论是根据被告住所地还是根据合同履行地,本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杨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