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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热平与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热平,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055号原告:贺热平,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北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东海园区北门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泽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贺热平诉被告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热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2、判令被告清偿拖欠的利息11796元(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5月27日),并支付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10月19日,原告经人介绍分三次将共计130000元借给被告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5%,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但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11月份后,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迟迟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固原宁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多名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筹借资金用于周转,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且无力偿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热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