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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秋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秋明,魏细斌,魏超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95号申请人许秋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魏细斌,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三王村下魏***号。被执行人魏超其,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三王村下魏***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秋明与被执行人魏细斌、魏超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魏细斌、魏超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细斌、魏超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秋明与被执行人魏细斌、魏超其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许秋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