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与陈金刚、董元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陈金刚,董元生,董飞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59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一建大厦。负责人:张明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金刚,住天水市。被告:董元生,住天水市。被告:董飞飞,住天水市。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金刚、董元生、董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龙泉代理审判员 王存芳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