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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文明正与李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明正,李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文明正,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李吉学,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文明正申请执行李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了(2016)渝0111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明正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文明正申请执行李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