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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严海鹏、徐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海鹏,徐功明,黄山市祁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严海鹏,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黄升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功明,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组织机构代码73496733-3。法定代表人:徐功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严海鹏与黄山市祁龙药业有限公司、徐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龙药业有限公司、徐功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龙药业有限公司、徐功明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龙药业有限公司、徐功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功明在祁门县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且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龙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祁门县祁山镇洪村4幢、5幢、6幢工业用房【房地产权证祁房字第××号】和位于祁门县××字牌镇××组赤石坑土地、工业用地一块【产权证号:皖祁国2012第0276号】,但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1571257.00元,未执行到位1571257.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