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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育东与廉江市祥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东,廉江市祥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326号原告:李育东,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廉江市祥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廉城怡心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秋,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金都名园6幢2单元304号房。法定代表人:龙梓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东诉被告廉江市祥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育东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廉江市祥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育东撤回对被告廉江市祥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东撤回对被告廉江市祥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 判 长  黄坤亮审 判 员  陈如辉人民陪审员  方贵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