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苏永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丽,苏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苏永辉,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秀丽与苏永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苏永辉的银行账户、股权登记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已查封其名下苏N×××××号车辆和宿城区埠子镇肖桥村苏庄组宅基地(宗地号:13-6-8-61),因为车辆未实际扣押,房产系小产权房和唯一住房,暂时均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王秀丽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新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