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心镜、何远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心镜,何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4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异44号异议人:彭心镜(被执行人),男,生于1943年9月2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何远超,男,生于1950年10月1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在本院执行何远超与彭心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彭心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彭心镜称,执行裁定书未送达被执行人,执行行为无效。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帐户一年,致使被执行人有病不能治,没钱吃饭,冻结帐户一年违反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被执行人退休金帐户一年的退休金高达5、6万,冻结明显超标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支付2000元,现推翻协议改为强制执行其合法性受到质疑。被执行人既无房产也无其他财产只有退休金生活,法院只留1000元生活费给被执行人明显不够,被执行人支付慢××的费用都不够,还怎样生活���被执行人愿意一年还清20000元债务,每月还2000元。本院查明,何远超与彭心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川07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心镜偿还何远超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何远超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何远超与彭心镜于2017年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从2017年3月起每月30日前由彭心镜主动向何远超指定帐户还款2000元,若彭心镜因病住院,则当月暂停还款,但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并在2018年3月31日前付淸全部欠款;若彭心镜按协议约定还款,何远超放弃利息和诉讼费300元;若彭心镜未按协议约定还款,何远超有权主张放弃的利息和诉讼费,法院立即强制执行冻结彭心镜的退休工资。后因彭心镜未按协议约定还款,何远超于2017年5月16日书面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彭心镜,同日,本院将彭���镜工资帐户冻结(余额为0元),2017年5月19日彭心镜向何远超书面承诺,承诺解除冻结后,今天就转2000元到何远超帐上,从6月起严格按照每月2000元还款。我院根据何远超的申请将彭心镜工资帐户解冻,2017年6月1日,因彭心镜再次违约,何远超申请再次冻结彭心镜工资帐户,本院再次将彭心镜工资帐户冻结,并于2017年6月27日在给彭心镜预留1000元生活费后扣划4577.45元。彭心镜月每收入固定在5000元以上。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在执行中,彭心镜与何远超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理应严格履行,因彭心镜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何远超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依据被执行人彭心镜收入情况,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且合理合法。异议人彭心���的异议请求,予理不符,予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心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 俊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岳姗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