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10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顺福石材店与江门市旭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顺福石材店,江门市旭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0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会区会城顺福石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甲工业区。经营者杨培金。委托代理人黎雄校,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银爱,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门市旭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号132。法定代表人田洪强。申请执行人新会区会城顺福石材店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旭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门市旭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执照,查封期间禁止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资产抵押等。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旭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执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耀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