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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然第与何西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然弟,何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然弟,男,生于1953年9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驾驶员。被执行人:何西富,男,生于1971年12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09)梓法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残疾赔偿金13617元;②案件受理费213元;③执行费104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追偿,该案已执行完毕,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西富所有的五菱牌车辆的查封。二、终结梓潼县人民法院(2009)梓法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