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民终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伊岱永、伊展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岱永,伊展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岱永,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展修,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伊岱永因与被上诉人伊展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岱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伊岱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岱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0元,减半收取173.00元,由上诉人伊岱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熙审 判 员 边存鑫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 戈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