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019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戴继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李春水,男,1961年9月5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交纳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惠森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