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太山与杜介如、林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太山,杜介如,林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265号原告:杜太山,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介如,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林受,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杜太山与被告杜介如、林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杜太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太山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太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杜太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艳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季阳速 录 员 黄书卿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