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郑何国、衡阳市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郑何国,衡阳市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8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负责人:尹向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喜源,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何国,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老屋塘村民组21号。法定代表人:官冬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辉、王宏,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诉被告郑何国、衡阳市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56元,减半收取317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思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