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亚凡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凡,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54号原告:胡亚凡,女,汉族,乾安县人,196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成,男,汉族,乾安县人,1987年1月20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与原告胡亚凡系母子关系。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220723203205,位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村主任。原告胡亚凡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亚凡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