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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亚凡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凡,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54号原告:胡亚凡,女,汉族,乾安县人,196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成,男,汉族,乾安县人,1987年1月20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与原告胡亚凡系母子关系。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220723203205,位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村主任。原告胡亚凡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亚凡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