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大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大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被执行人陈大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1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大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货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大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