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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饶晓燕、湖北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饶晓燕,湖北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洪涛,胡琼,湖北小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申4号原审原告饶晓燕,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委托代理人余永银,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饶晓燕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北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洪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祥,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朱洪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原审被告胡琼,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原审被告湖北小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创业园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徐经纬,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饶晓燕与原审被告湖北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洪涛、胡琼、湖北小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柯素华审判员 : 罗 慧审判员 :金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叶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