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9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品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飞路66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5H4807。法定代表人:陈素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君,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38000904C。法定代表人:许美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萧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品昊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闽0623民初11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698.27,期限至2018年3月28日止。厦门品昊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品昊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漳州新伟兴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698.27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273元,由厦门品昊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志山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艺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