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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金诉被告徐万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金,徐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77号原告李占金,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徐万芹,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李占金诉称,2016年11月左右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被告欠原告工人费用贰万壹仟伍佰元,被告打欠条约定在2017年5月10日前还清,5月10日后多次打电话催要,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请求依法判令: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贰万壹仟伍佰元并按5倍偿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写明了被告徐万芹的自然情况,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址及相关身份信息,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占金的起诉。原告李占金预交案件受理费337.00元,退回原告李占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