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63王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46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代理检察员王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超于2017年5月17日至5月18日间,采用编辑虚假银行卡转账信息等手段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要求张某为其购买福利彩票,骗得张某的人民币共计8160元。被告人王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王超的供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彩票交易明细,中国福利彩票,银行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超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千一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张燕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蕙书 记 员 叶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