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某诉 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17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22日。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