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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民初298号原告刘XX,男,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被告白XX,男,汉族。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09年11月5日,被告张XX在方山县圪洞镇车道崖村开办幼儿园需要资金向我借款5万元,利息每月800元,由被告白XX做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之后,利息清偿至2013年10月5日,之后本金和利息均再未给付,担保人也未能履行清偿责任。故请求:判决被告张XX、白XX共同给付原告刘XX借款本金5元及从2013年10月5日起所生的利息。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据借条原件一支。被告白XX答辩称,在2009年我从明德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告张XX让我跟着去了原告家中,我也不认识原告刘XX,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我都不清楚,就糊里糊涂的签了个字就走了,之后就一直没有联系,在2013年的时候,原告找我,说被告张XX联系不上,当时我正在与我妻子吵架,和原告说话态度不好,原告走了以后,我也去幼儿园找过被告,一直没有找到,现在的意思是说被告的工资现在冻结着了,把之前冻结的人归还了以后,再归还原告。被告张XX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意见与举证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被告张XX在方山县圪洞镇车道崖村开办幼儿园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每月800元,由被告白XX做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之后,利息清偿至2013年10月5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均可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上签有被告张XX的签名,并由担保人白XX的签字,并且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借款本金利息明确,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13年10月5日按约定的利息每月800元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白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缴纳5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亚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