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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华杰、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杰,王宁,李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杰,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涛,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华杰因与被上诉人王宁、李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华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庆安审判员  马艳芳审判员  魏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