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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679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启明、唐雪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启明,唐雪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79号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珍、刘丹丹,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启明,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唐雪枫,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启明、唐雪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志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代理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