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永康、郑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康,郑超,林婷婷,陈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永康。被执行人郑超。被执行人林婷婷。被执行人陈正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444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永康与被执行人郑超、林婷婷、陈正伟(2017)浙1081执409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婷婷、陈正伟所有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婷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汽车、陈正伟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二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安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戴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