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海君与李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君,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君,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春燕(曾用名李春艳),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春燕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XXXX路XX段XXX号XXX区第XX幢XX单元XXX层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秀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