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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抚顺星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住抚顺市东洲区。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白银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抚顺星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龙凤沟村。诉讼代表人林洪飞,住抚顺县后安镇。辩护人王雪,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抚顺星源矿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辽04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抚顺星源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7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忠翠审判员  陈征南审判员  沈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