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20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阳光、时光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光,时光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0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阳光,居民。被执行人时光彦,居民。本院在执行高阳光与时光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时光彦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时光彦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邱支行62×××66账户上3000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