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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317号原告吴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平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