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谈顺安与徐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顺安,徐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682号原告:谈顺安,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徐莲,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谈顺安与被告徐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谈顺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顺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顺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谈顺安负担。审判员 陈智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