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栗秀芝与车艳红、魏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秀芝,车艳红,魏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47号原告:栗秀芝,女,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号楼*单元***室。被告:车艳红,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新荒户。被告:魏立平,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号楼*单元***室。原告栗秀芝诉被告车艳红、魏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车艳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车艳红地址不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栗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