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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祥鑫与张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鑫,张玉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19号原告:孔祥鑫,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张玉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孔祥鑫与被告张玉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