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祥鑫与张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鑫,张玉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19号原告:孔祥鑫,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张玉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孔祥鑫与被告张玉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