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雷起荣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起荣,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起荣,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于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下海勃湾平房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下海勃湾108市场被害人陈某2某(8周岁)家中,使用胁迫手段先后两次与陈某2某发生性关系。控方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幼女,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控方向本院移交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雷某表示认罪,辩解是幼女陈某2某主动让其到她家,他还花钱给女孩买了苹果,幼女挑逗被告人并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雷某从家中出来喝了点酒闲逛到海勃湾区下海勃湾108地质队市场看路人打扑克,同日下午15时左右,雷某随后又来到附近的被害人陈某2某家中,趁陈某2某家中大人不在之机使用给孩子买水果诱骗胁迫等手段先后两次与被害人陈某2某(女,八周岁)发生了性关系,后被陈某2某的家人发现并报警将被告人雷某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及病情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诱骗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幼女陈某2某发生性交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虽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并诡辩部分情节,但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处罚。本院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建勋人民陪审员 杨绥生人民陪审员 潘凤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