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闫继峰与马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峰,马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73号原告:闫继峰,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兰云,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闫继峰与被告马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继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