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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方小玉,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0107-4。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66979018-X法定代表人:方小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小玉,女,1963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9478302-6。法定代表人:詹军文,董事长。本院依据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00××93号、22××99号、22××13号)、被执行人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座落在崇仁工业园区内(土地证号:20××37号)面积8837.2㎡的土地一块,现因查封财产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财产继续进行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00××93号、22××99号、22××13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座落在崇仁县工业园区内(土地证号:20××37号)面积8837.2㎡的土地一块。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星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秋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