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桓、付晶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桓,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陈桓,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付晶,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陈桓与付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陈桓向本院申请将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10%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该局变更登记,变更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名录为陈桓、付晶;变更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名录为陈桓,股东发起人名称为陈桓。据此,申请执行人陈桓申请执行的事项已自行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