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万鹏与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鹏,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482号原告:李万鹏,男。委托代理人:刘芹,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北路同馨嘉园12楼。法定代表人:孙华杰,公司经理。原告李万鹏与被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万鹏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鹏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