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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车帅与丛杰、丛培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帅,丛杰,丛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车帅,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和谐家园。被执行人丛杰,男,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丛培燕,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人新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