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车帅与丛杰、丛培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帅,丛杰,丛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车帅,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和谐家园。被执行人丛杰,男,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丛培燕,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人新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