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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某1、谢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谢某1,女,201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谢某2,女,201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谢某3,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两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习某,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1、谢某2与被执行人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习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习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习某的银行存款32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天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