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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7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盟宏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塔娜、马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775号之二原告:阿拉善盟宏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塔娜,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左旗组织部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巴雅尔,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阿拉善盟宏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塔娜、马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宏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