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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齐艳玲与吴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玲,吴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276号原告齐艳玲,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吴清明,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艳玲诉被告吴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叶齐艳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艳玲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