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储少柒、张长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少柒,张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储少柒,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长乐,男,1960年10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储少柒与被执行人张长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04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此2017)皖1504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没有明确执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十一)项、《执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储少柒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