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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728庞玉臣与孙井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臣,孙井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728号原告:庞玉臣。被告:孙井忠。原告庞玉臣与被告孙井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庞玉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玉臣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井忠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玉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庞玉臣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