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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冯丽荣、石新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丽荣,石新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财保90号申请人冯丽荣,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贾新占,男,系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新甫,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蠡县,。申请人冯丽荣与被申请人石新甫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冯丽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新甫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石新甫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