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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凤仙、叶文凤、叶显文与罗月霞、许南平、许亚晨、许亚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凤仙,叶文凤,叶显文,罗月霞,许南平,许亚晨,许亚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叶凤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文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显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月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南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许亚晨,男,汉族。被执行人:许亚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南平、许亚晨、许亚智未履行本院(2016)赣0111刑初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许南平、许亚晨、许亚智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