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18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8071号原告: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54号。经营者:苏志芳。被告: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51号。法定代表人:宫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宝鸡市西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郭 玮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