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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妙英、赵军虎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妙英,赵军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妙英,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西安市蓝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蓝新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宏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妙英、赵军虎因与被上诉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妙英、赵军虎又以与被上诉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妙英、赵军虎以与被上诉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妙英、赵军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王妙英、赵军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