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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879.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小宣霍艺方与金阿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宣,霍艺方,金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879.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宣,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北环城路***号.申请人执行人霍艺方,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铜钟镇土桥村大施庄。被执行人金阿兴,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西关街.关于王小宣,霍艺方与被执行人金阿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2016)豫1724执107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阿兴在正阳县城区市场管理大队有可支配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阿兴在正阳县城市管理大队可支配收益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