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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伍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生,湖南省衡阳县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伍某,女,汉族,1992年6月3日生,湖南省衡阳县人,现住芒市。关于段某与伍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伍某已按(2017)云3103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自